小區公共道路,畫上車位線,就開始收費了。
核心提示
近年來,隨著家庭轎車數量的急劇增加,城市住宅小區車輛停車位規劃與巨大需求間的矛盾日漸凸顯。記者通過調查發現,很多住宅小區物業公司借增加 停車位供給為名,將公共道路、綠地等業主共有空間變為“停車場”進行收費管理,而這個收費是否合理合法,物業收費的權利取得程序是否正當等問題,引發了不 少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間的分歧。就此現象,記者進行了調查。
消失的免費“午餐”
家住鄭州市格林度假山莊小區的車主張先生,最近頗為糾結。讓他感覺左右為難的事情是,原本免費停放車輛的小區道路,日前被小區物業畫上了標示停車位的白線。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他,以后停車要收費了。
“固定車位80元/月,一年就是960元。”張先生告訴記者,“小區的道路本來是屬于全體業主的,物業公司畫上條線就能收費?這就好比,在自己家院子里停自己的車,人家還要來收錢。這明顯不合理!”
記者就此向格林度假山莊小區的物業公司河南博喜物業管理公司咨詢,物業公司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小區近年來機動車輛激增,亂停亂放、堵塞交 通的狀況時有發生,收費管理的目的還是為了維持小區內機動車輛停放及有序行車,控制外來車輛的進入,保障本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
但這樣的說法,很多業主并不買賬。“對車輛進行管理和規范是物業公司應該提供的服務之一,如果以此為由再次進行停車收費,并不合理。”張先生說。
河南見地律師事務所樊東輝律師告訴記者,依照《物權法》規定:地上停車位的權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此外,就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應該是屬于業主共有。
“因為土地使用權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在它上面設置的停車位也肯定是全體業主共有,是不能進行收費的。”樊東輝說。
收費亂象
據相關法律人士介紹,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物業公司如果需要進行收費,必須要經過業主委員會的審議、批準才能實施,如果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該取得一半以上業主的同意授權才能實施。
但是,記者調查多個小區物業發現,很多物業公司在取得小區地面停車收費權的程序上,十分混亂,漏洞百出。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物業管理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由于物業管理行業本來就屬于微利行業,并且物業收費標準多年沒有上浮,再加上近年來人工費用等成本大幅增加,很多公司入不敷出,就想辦法變相增加收費項目來增加收入,停車收費自然成了其中的重頭戲。
該人士介紹,由于目前只有少數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社區議事機構的缺失給了很多物業公司運作空間。大多物業公司往往采取向不明就里的小區老年人、無車戶等發放收費問卷、調查表等形式收集民意,達到瞞天過海的收費目的。
在格林度假山莊采訪中,就有業主向記者反映,博喜物業公司的收費行為,并未獲得物價主管部門的認可。
記者就此向博喜物業公司有關人員進行求證,有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小區的停車收費已經在物價主管部門鄭州市管城區物價局進行了備案,由于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已經通過征求意見表的形式取得了53%的業主的認可。
但采訪中多位業主向記者反映,并沒有見到過征求意見表,并且,有見過該表的業主告訴記者,這個表格僅有短短的一行說明,業主同意收費只用打鉤就行。對這樣的征求意見形式,大多數受訪業主表示并不認可。
記者向管城區物價局采訪時,該局物業科一位姓夏的工作人員表示,征求意見表,作為協議收費的邀約,只打鉤是不行的,應該顯示出詳細的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并且盡量做到有車的業主每人一份,以供物價局備案使用。
采訪中,管城區物價局該人士表示已經叫停了該公司的收費行為。但是,5月21日,記者以業主名義向該物業公司咨詢停車位收費情況,對方工作人員表示,停車位收費還在繼續。
缺位的業主委員會
“物業公司必須在業主委員會委托授權下才可以劃定停車位并收取一定費用,這筆收益歸小區業主共有,其用途只能用于小區公共建設,如彌補小區公共設施維護和更新健身設施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物業公司經理坦言,業主委員會可以監督這部分費用的使用情況。
但據記者調查,目前省內的住宅小區絕大多數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因此,物業公司與業主出現意見分歧后,也沒有相應的組織進行調解,往往會把矛盾越鬧越大。
“因為絕大多數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無論是按照業主所有的建筑面積還是戶數進行意愿征集,都很難完全代表全體業主的真實利益訴求。”樊東輝律師 建議,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應該逐戶去征集業主的意見,最大限度地征集業主的意見,特別是有車業主的意見,如果超過一半的業主同意進行收費, 還需要做一個公示,通過公開透明的程序來表決,減少物業公司與業主間的矛盾。



